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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春大使发表署名文章《关于涉港国安立法的四个基本事实》
2020-06-17 18:18

  6月17日,崔建春大使在圭亚那《斯塔布鲁克报》、《时报》发表署名文章《关于涉港国安立法的四个基本事实》。全文如下:

  近一段时间,我和我的同事注意到,圭亚那的报纸和脸书上出现了一些关于涉港国安立法的文章,遗憾的是,有的文章坐着刻意不正确解释或根本不了解“一国两制”,所以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向圭亚那朋友普及四个基本事实,以正视听。

  一、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

  认识香港,首先要认清香港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基本事实。香港位于中国南部,与广东省相接,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1年,英国对其实施殖民统治。1997年7月1日,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结束了香港的殖民统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是直辖于中国中央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一些人只强调“两制”,而选择性不谈“一国”,这是在故意歪曲事实。香港特区虽然在中国领土上地位特殊,但从来都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也与加勒比地区的属地、领地有很大不同。

  二、中国中央政府依法管治香港

  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香港特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特区这个被授权者须对中央这个授权者负责,相信这是小学生都能明白的道理。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然而,因为内外反中乱港势力的阻挠,回归23年来,香港特区必须承担的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始终未能得到落实。近年来,香港乱象频现,“港独”分子居然受到外国政要接见,暴徒肆意攻击无辜平民和破坏公共设施,香港这颗“东方明珠”失去了往日的繁荣和平静。

  为填补国家安全法律真空,今年5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这是中国依法治国之举,各国这么做时都认为是天经地义,怎么中国一做起来,一些国家的一些人就激烈反应?甚至威胁要制裁香港、制裁中国?岂非怪哉!人们应该怀疑的,不是中国维护国家安全、依法管理香港事务的立法初衷,而是要怀疑那些自身国安立法数量多、覆盖范围广、执行苛刻却叫喊着中国不要立法维护国家安全者的险恶用心。

  三、说涉港国安立法违反《中英联合声明》是伪命题

  中国涉港国安立法违反了《联合声明》哪一条?未见有人提出过。事实上,中英谈判和签署《联合声明》,核心是为了解决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问题。声明中提及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是中方单方面所作政策宣示,而非对英方承担的国际义务。中方早已言明,关于香港的主权、治权问题不容商量,落实“一国两制”是中国自己的事。试想有哪一个主权国家,会容忍别的国家以任何形式拥有对自己某一地方行政区的所谓“责任”?

  四、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保护

  香港回归后,宪法和基本法从宪制层面确保了特区居民依法享有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特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第一次有了依法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面对游行示威,香港警察的克制与和平执法与某些国家警察滥用武力和暴力执法形成鲜明对比。

  但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是香港繁荣稳定、港人安居乐业的前提。涉港国安立法只会使“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更加完善,而根本不会影响“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及其独立的司法权等,不会影响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等各项权利和自由。全国人大的决定明确指出,涉港国安立法针对的仅是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区事务的活动,惩治的是从事上述活动的极少数组织和个人,只要不去从事那些活动,又有什么可担心的呢?

  中国是一个独特的国家,值得学习和研究。真心希望圭亚那朋友可以多看一些客观而不是有失偏颇的涉华报道,不轻信、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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