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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003327,中国商务部长吕福源和圭亚那外贸和国际合作部长罗西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北京签署。概要如下:


  1、促进和保护投资:缔约双方鼓励投资;投资享受公正平等的待遇,以及完全的安全和保障;如未损害其法律法规,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行为采取不合理或歧视性措施;为投资方公民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便利。


  2、投资待遇: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或另有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规定外,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国民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


  3、征收: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的投资不得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如系因为公共利益或法律规定等原因发生征收,须给予投资者等价补偿。


  4、损害与损失赔偿: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投资因战争、全国紧急状态等原因遭受损失,缔约另一方应给予赔偿。


  5、转移:缔约任何一方应依照其法律和法规,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可自由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


  6、代位:如果缔约一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的投资项目做了担保性质的支付,则该缔约方或其指定机构享有的代位支配权,缔约另一方对此予以承认。


  7、缔约双方间争议解决: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如未能在六个月内友好解决,可提交仲裁庭解决。


  8、缔约一方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争议解决: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未能在六个月内友好解决,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或专设仲裁庭解决。


  9、其他义务:如情况变化使缔约一方投资者享受比本协定更优惠待遇的地位,则该地位不受本协定的影响。缔约任何一方应恪守其向投资者所作出的承诺。投资者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和法规。


  10、适用:适用于本协定生效前或生效后所作出的投资,但不适用生效前的投资争议。


  11、磋商:如需要,缔约双方应及时协商。


  12、生效:在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后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后,缔约任何一方都可提出终止协定,但至少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对本协定终止之前的投资,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将自本协定终止之日起继续适用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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